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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s of interventions on physical activity behavior change in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based on a trans-theoretical model: a systematic review.
Background: The Trans-theoretical Model (TTM) has been applied in numerous empirical studies concerning physical activity (PA) interventions for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Consequently, the aim of this review is to identify and synthesize the evidence regard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TM-based interventions in promoting PA behavior change among this demographic, with the goal of informing future research and policy development. Methods: A systematic review was performed followed the PRISMA guideline, protocol was registered in PROSPERO (CRD42023416216). Computer-based searches were conducted in the CNKI, Wan-Fang, VIP, Web of Science (WOS), PubMed, and EBSCO databases to identify relevant literature. Two researchers independently conducted the literature screening and quality assessment. The quality of the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s (RCTs) was evaluated using the Risk of Bias Assessment Tool version 5.1.0, as recommended by the Cochrane Collaboration Network. For quality assessment of quasi experiments (QEs), the Risk Of Bias In Non-randomised Studies-of Interventions (ROBINS-I) tool was employed. Results: A total of 22 articles were included in the systematic review. Stage-matched interventions and interventions designed based on a more complete structure of the TTM are more likely to promote an increase in the actual levels of PA among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as well as to facilitate an increase in their PA stages. Interventions that combine health information and health behavior feedback are more likely to promote an increase in actual PA levels and the advancement of PA stages; while interventions that include PA programs are more likely to facilitate improvements in health indicators. Conclusi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TM-based PA behavior change interventions for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depends on the specific measures employed. Interventions that are stage-matched and integrate multiple behavior change techniques using the complete TTM structure are more likely to enhance PA and its associated health benefits. However, there are several normative issues that remain. These include the misuse of incremental stages as a substitute for PA, neglect of stage specificity when applying the model, a lack of framework for behavior change techniques in targeted interventions, and an absence of a dynamic feedback process.
研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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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在公共服务供给、心理健康关爱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按照保障基本、优化服务、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强科学分类,强化精准识别,不断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人身安全保护体系、法定监护责任体系,有效提升福利保障水平。 二、夯实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一)加大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优化基本生活保障方式。推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跨省通办”。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流动儿童家庭异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提供临时救助。 (三)丰富基本生活保障内容。聚焦困境儿童差异化需求,推动基本生活保障内容从物质保障向精神关爱、维护合法权益拓展,构建“物质+服务”多元保障格局。对符合居住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基本住房需求。 三、优化医疗康复服务体系 (四)加强医疗保障工作。稳妥推进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放宽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限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细化医疗救助措施。分类落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政策,全额资助孤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困境儿童实际救助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完善分类救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比例上对困境儿童适度倾斜,对孤儿、纳入特困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比例进行救助。 (六)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强化早期筛查、干预和康复。优化残疾儿童康复设施布局,加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保障提升康复服务质量。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加强资源共享和协作支持。 四、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七)保障均等接受教育服务。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入园入学政策。加快将流动儿童纳入居住地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以公办学校为主将流动儿童纳入居住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常态化精准开展控辍保学。 (八)加强特殊教育服务。全面推进残疾儿童融合教育。推动各地规范送教上门服务标准和内容、提高教学质量。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在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按规定落实特殊教育经费。 (九)完善教育帮扶措施。加大教育救助力度。通过减免保教费等方式,保障适龄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在读困境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免除学杂费。鼓励各地多渠道开展困境儿童助学工作。 五、构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 (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配齐配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足开好心理健康课程。鼓励学校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针对性开展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深化医教协同,积极宣传普及心理健康卫生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教,帮助老师、家长等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理念和知识,引导家庭、学校、社会携手对困境儿童加强人文关怀。加强基层儿童工作者心理健康教育培训。 (十一)开展心理健康监测评估。健全儿童心理健康监测评估标准,科学设计和使用符合困境儿童特点的问卷、量表等测评工具。组织力量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监测,指导儿童主任等入户走访困境儿童,重点关注其学业压力、家庭变故、经济困难、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指导学校加强困境儿童日常心理健康监测评估。及早发现困境儿童心理行为异常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干预。 (十二)及时高效转诊帮扶。畅通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向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转介就医的通道。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协作和支持,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与转诊网络。对经过治疗后回归社区、学校的困境儿童,指导社区、学校强化日常关爱服务。 六、筑牢人身安全保护体系 (十三)防范打击侵害权益行为。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困境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困境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完善落实反家庭暴力制度。织密扎牢校园安全防线。加大强制报告制度执行力度,强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十四)加强救助保护措施。依法保障遭受侵害的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诉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加大对遭受侵害困境儿童的关心关爱力度,推动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综合救助保护。对因遭受侵害暂时无法在原成长环境中生活学习的困境儿童,应予妥善安置。 (十五)积极预防不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制止、管教困境儿童不良行为。强化家庭责任,指导监护人对失管失教困境儿童进行教育引导、劝解管教,提高家庭教育训诫制度、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的执行率。指导学校加强对困境儿童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 七、健全法定监护责任体系 (十六)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指导督促困境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加强亲情陪伴。构建普惠性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增强监护人监护意识和能力。加强对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的监督,督促被委托照护人履行照护职责。 (十七)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依法健全民政部门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措施。加强对因突发事件导致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依法做好打拐解救儿童、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和安置工作。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成年后安置政策,加强户籍迁移、就业帮扶、住房保障等支持。 (十八)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支持作用。深化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推动将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向地市级及以上机构移交。依托部分高水平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儿童养育和康复性区域示范中心,构建以国家级区域示范中心为引领、省级区域示范中心为骨干、市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为补充的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资源均衡合理分布。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延续享受相关保障政策。扩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覆盖面,为困境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八、强化要素保障支撑 (十九)提升基层基础服务能力。建立完善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困境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推动困境儿童服务设施建设,强化村(社区)“儿童之家”、服务驿站等基层阵地功能。深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有关经费,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完善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激励保障措施,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履责意识和能力,推进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健全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入管理和激励机制,合理保障人员薪酬待遇,将照护、特教、医护、康复人员纳入教育、卫生健康等领域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切实推进人财物等力量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 (二十)加强法规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深入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时制修订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相关法规制度,细化完善困境儿童分类标准。推进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试点工作。完善困境儿童精准监测摸排机制,健全数据库和工作台账,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实现精准服务管理。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二十一)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有效发挥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中的优势作用。深入实施“爱心妈妈”结对关爱困境儿童行动,提升工作精准化、规范化水平。培育和规范相关领域社会组织,推动困境儿童需求与慈善组织服务有效对接。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传承弘扬恤孤慈幼传统美德,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意识,推动公众通过慈善帮扶、志愿服务等方式关心关爱困境儿童。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做好相关工作。深化部门协调联动,民政部门要强化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抓好本意见落实,确保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5月7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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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举措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举措的通知 发改办社会〔2025〕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妇儿工委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 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是“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22个部门印发实施《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层面启动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各地城市踊跃响应、积极贯彻儿童友好要求,不断凝聚社会共识,健全推进机制,强化资金投入,出台一批增进广大儿童及家庭福祉的社会政策,建设一批人民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的儿童友好空间,涌现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研究,形成一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举措,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借鉴。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对标先进,跟进学习借鉴,及时总结在改革创新和实践探索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工作成果交流和复制推广,实现经验做法的创新性转化和差别化探索。各地发展改革、妇女儿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指导相关城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建设路径模式,进一步提升建设质量成效。对于具有重大创新的建设模式和有益做法,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 附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举措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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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度间歇训练与中等强度持续训练对肥胖/超重儿童健康影响的Meta分析
目的:探讨高强度间歇训练(HIIT)与中等强度持续训练(MICT)对肥胖/超重儿童健康的影响,为肥胖/超重儿童运动干预提供理论依据。方法:检索发表在PubMed、Web of Science、中国知网(CNKI)等数据库中的相关文献,检索期限为建库至2024年2月,共纳入11篇文献,累计样本量为371例。采用Review Manager5.3软件,对得到的样本进行Meta分析。结果:(1)HIIT与MICT对肥胖/超重儿童体脂率、BMI、瘦体重干预效果在统计学上无显著性差异,但HIIT组干预总效应量均优于MICT组;(2)HIIT与MICT对肥胖/超重儿童VO2max有明显的干预效果,且HIIT组干预效果优于MICT组;(3)HIIT与MICT对肥胖/超重儿童SBP、DBP、INS、HOMA-IR、GLU、LDL-C、HDL-C、TC、TG干预效果在统计学上无显著性差异,但HIIT组干预总效应量均优于MICT组。结论:与MICT相比,HIIT对肥胖/超重儿童心肺适能的改善效果更显著;此外,相比MICT,HIIT对肥胖/超重儿童的体成分、心血管功能有更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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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PRISMA声明的儿童蛲虫病健康教育干预措施的系统综述
目的 了解干预对象、干预措施以及干预时间的不同对儿童蛲虫病健康教育干预结果的影响,为蛲虫病健康教育干预工作提供参考。方法 在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服务系统、万方数据、中国知网、维普网、PubMed、Web of Science、Embase、Scoups等中英文平台或数据库进行检索,根据纳入和排除标准筛选文献,并进行文献质量评价。基于PRISMA(preferred reporting items for systematic reviews and meta-analyses)声明条目清单,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对儿童蛲虫病健康教育干预措施进行分析。结果 共检索到1 119篇文献,其中13篇文献纳入系统研究。在蛲虫病健康教育中,干预对象不区分感染、未感染的儿童,干预措施采取“健康教育干预+集体服药”的复合形式,干预时间间隔3个月,健康教育干预效果较好。结论 开展蛲虫病健康教育工作时,应综合考虑干预对象、干预措施以及干预措施实施时间3个因素的最优搭配,从而使健康教育干预效果达到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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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法援护苗”行动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法援护苗”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能作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法援护苗”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标,聚焦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需求,建立健全协作机制,配齐配强人员力量,着力打造素质过硬、专业精湛的工作队伍,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流程优化、全方位覆盖的法律援助服务,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行动措施 (一)设立专门热线。充分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作用,各地根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需求,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热线专席,专门接听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咨询。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省级法网设立未成年人服务专区。疑难复杂案件的咨询,可以转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家团队解答。 (二)开展专项服务。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具备条件的市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室,配备专门力量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依托各级共青团组织、特殊教育学校等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咨询等专项服务,方便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 (三)建设专业队伍。组建全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专家库。各省(区、市)遴选推荐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律师,参加全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师资培训,并在本地区开展全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各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入库律师实行上岗培训,年度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 (四)降低援助门槛。落实法律援助法,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支持各地依法扩大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范围。 (五)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咨询转介和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专门指派、提级指派机制,确保承办律师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实行一援到底,对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尽量指派同一名律师承办。对留守、困境、残疾儿童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 (六)加强校园普法。在“六一”儿童节、开学季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法律援助进校园专项活动,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在中小学校设置法律援助宣传引导栏、配置法律援助联络员等。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面向未成年人定期开展开放日活动。 (七)强化公益服务。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发生的公证、司法鉴定费用。倡导律师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开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专项普法和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八)开展志愿服务。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作用,鼓励志愿者面向中西部边远地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专项活动,组织大学生团队赴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等。 (九)凝聚广泛支持。联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部门和单位,普遍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会商与协作机制。引导各地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优秀律师带头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 (十)开展部门联动。推动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纳入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重点工作。加强与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有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健全完善与社会心理服务、医疗卫生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开展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常态化协作和同堂培训。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和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强化工作举措,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制度机制,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质效。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力度。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争取相关部门单位支持,不断提升“法援护苗”行动的影响力。要及时总结宣传,结合实际开展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定期发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例,宣传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司法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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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发〔202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政法委、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政法委、网信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广电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疾控局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2024年8月16日 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第七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要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开展摸底排查,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关爱服务,为流动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儿童优先。在各项工作中充分考虑儿童的特殊利益,将儿童作为优先保障和服务的对象,坚持公共事业优先规划、公共服务优先惠及、公共资源优先保障,将流动儿童作为服务重点,推动流动儿童全面发展,使流动儿童权益更有保障、人生更加出彩、生活更加幸福。 坚持统筹推进。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区、社会各方作用,建立完善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使用各类资源推动工作落实,坚持边摸底排查、边建立台账、边实践探索、边总结经验,持续提升关爱保护质量。 坚持公平可及。完善流动儿童保障措施,加强关爱服务,持续缩小流动儿童与户籍儿童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差距,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更加公平、便利、优质的服务。 坚持着眼长远。在切实解决流动儿童关爱保护重点难点问题的基础上,继续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持续推进流动儿童平等享有公共服务政策,不断推动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6年,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更加优化健全,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有效,重点领域惠民措施更加平等均衡,儿童信息台账更加精准,基层基础更加坚实牢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35年,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二、开展监测摸排建立信息台账 (四)精准监测摸排。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工作,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监测摸排工作以县(市、区、旗)为基本单位,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摸排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工作机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2024年9月底前,各地民政部门要完成数据采集工作,按规定时限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疾控局、中国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工作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定期走访探视,加强关爱保护,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信息安全。选取全国实施“两纲”示范县(区)、国家儿童友好试点建设城市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动态监测。(中央政法委、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医保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大数据平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加强数据比对共享,推动实现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据分析应用功能,逐步实现流动儿童等数据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情况,及时跟进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运用大数据功能,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在居住地与户籍地间信息推送、比对分析等功能,探索建立流动儿童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制度措施提升保障水平 (七)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地教育部门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在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稳步提高流动儿童就读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比例,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政策。(教育部负责) (八)推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协同当地疾控部门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各地医保部门要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各地残联要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疾控局、中国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及时纳入保障,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大力推进“跨省通办”,提供便民服务;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流动儿童家庭住房权益。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办理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关爱服务促进健康成长 (十)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各地妇联、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指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全国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各地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中央政法委、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各地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时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各地广电部门要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各地团委、妇联要依托“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民政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各地要动员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各地发展改革、妇儿工委办等部门在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各地团委、妇联通过开展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优化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规划,压实属地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4年10月底前以省份为单位报民政部。各相关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方案落地落实。各级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中国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 (十五)建立服务清单。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析本地区流动儿童基本服务需求,对照《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见附件),制定并发布本地区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等,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要求,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及时修订发布。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地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清单的宣传解读,使流动儿童家庭能够更充分了解具体内容,更好享受政策红利。 (十六)夯实基层基础。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以市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主阵地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着力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现专业培训全覆盖。各地发展改革、民政、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各地人民检察院、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的深度合作。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各地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资助和购买服务力度,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 (十七)强化推进落实。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展情况,2024年起每年牵头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推动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各地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相关督导检查、综合评估和行政考核内容,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惠及广大流动儿童。 附件: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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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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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函〔2023〕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近年来,各地深入实施母婴安全保障制度,持续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建设,依托产科儿科实力突出、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了省、市、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为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强化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持续提升体系运行效能,更好地保障母婴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重要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我委妇幼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12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 为贯彻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提高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和质量,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依据《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在全国全面启动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分级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到2027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机制。以体系评估为抓手,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强化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运行效能,持续提高母婴安全保障水平。 二、评估内容 重点评估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成效、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构建运行情况,以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情况,全面推进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落实落细落地。 三、评估方式 (一)评估组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对辖区内地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评估;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地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对辖区内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评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的部分指标进行现场评估。有条件的省份,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地市级和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统一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由工作成效、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构建运行、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等3个方面28项指标构成,相关评估指标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我委组织制定《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详见附件)供各地使用,适时确定部分指标作为国家监测指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当地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适当补充部分评估指标,所补充的评估指标均不得要求医疗机构重复填表报数,不得增加需要现场评估的指标。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各项评估指标的权重和赋值,研究确定各项评估指标的基准值或基准区间。设置多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分别进行评估,在总体评估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时,相关指标取各中心的平均值。 (三)评估实施。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以数据信息评估为主,结合必要的现场评估。数据信息评估通过现有信息系统直接提取数据并分析生成的方式实施,不得要求医疗机构重复填表报数。现场评估以“四不两直”(不提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达现场)方式实施,避免给基层和医疗机构增加额外负担,现场评估工作以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为主,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查复核。 四、评估程序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按照年度实施,评估数据时间节点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2024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第一次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2025年起,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 (一)机构自查自评。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按照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规定时限,将上一年度病案首页信息、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等数据上传至卫生健康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照评估指标开展自查自评,系统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升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完善院内管理制度和流程。2025年起,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二)省市年度评估。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职责,2024年9月底前分别完成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反馈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并将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评估结果报送我委。2025年起,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三)国家监测指导。我委适时确定国家监测指标,开展国家监测指标分析与反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委加强对各地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对关键评估指标进行监测分析。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评估工作落到实处。2024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制定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实施方案。 (二)完善支撑体系。我委将依托现有的妇幼健康相关信息系统,加快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子系统”,供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使用。各省(区、市)要加快推进省级“云上妇幼”远程医疗平台建设和应用,引导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平台广泛开展远程培训、远程指导、远程会诊和线上转诊。 (三)规范数据采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评估所需数据直接通过卫生健康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获取,综合分析住院病案首页、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等数据生成,保证数据信息自动生成、不可更改,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子系统”进行共享。各地要指导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全面落实病案首页、疾病分类编码、手术操作代码、医学名词术语等统一要求,加强数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质控工作,保证评估数据客观真实。 (四)强化结果应用。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根据评估情况对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动态管理。要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评估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强化拓展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同时,将评估情况与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政策支持等工作相结合。 (五)做好总结宣传。我委将加强对各地评估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挖掘典型,结合各地实际不断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相关政策培训,指导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运行效能,坚持科学评估,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增加基层负担。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典型宣传,大力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2023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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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联合健康教育对肥胖儿童影响的Meta分析
本文通过运用元分析法评价运动联合健康教育对3~18岁肥胖儿童、青少年的影响效果,为增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通过检索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多个数据库中的9篇文献,对其进行Meta分析,运用Rev M an5.4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研究结果显示:运动联合健康教育能够显著改善肥胖儿童、青少年的BMI[MD=-3.05,95%CI(-3.31,-2.97),p<0.001]、TC[MD=-0.43,95%CI(-0.49,-0.37),p<0.001]、TG[MD=-0.08,95%CI(-0.12,-0.03),p<0.001]、LDL-C[MD=-0.25,95%CI(-0.41,-0.10),p<0.001]。但对HDL-C[MD=0.29,95%CI(0.00,0.58),p=0.05]无显著性作用。最终得出结论:运动联合健康教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肥胖儿童、青少年的BMI,对体内的TC、TG和LDL-C成分起到降低作用。
研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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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现状的系统评价
目的 梳理我国儿童医疗保障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及原因,为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提出意见及建议。方法 采用系统评价的循证方法分析我国儿童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结果 我国儿童医疗保障待遇在参照成人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已有显著提高,但依旧存在政策制定缺乏儿童针对性、商业保险覆盖水平不足、儿童就医选择倾向性明显等问题。结论 针对我国儿童医疗保障现有问题,需从加强政府部门政策与宣发支持、依托分级诊疗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健全多层次儿童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等方面加以改善。
研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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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早餐计划对儿童营养及健康影响的系统评价
目的 系统评价学校早餐计划对儿童营养和健康状况的影响。方法 计算机检索PubMed、Web of Science、The Cochrane Library、EMbase、CNKI、CBM、WanFang Data和VIP数据库,搜集学校早餐计划对儿童体质发育状况影响的随机对照试验(RCT),检索时限均从建库至2022年6月。由2名研究者独立筛选文献、提取资料并评价纳入研究的偏倚风险后,采用RevMan 5.4软件进行Meta分析。结果 共纳入8个RCT,包括8 208例儿童。Meta分析结果显示:与非学校早餐相比,学校早餐计划在提高儿童出勤率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RR=1.38,95%CI(1.26,1.51),P<0.000 1]。但两组在身高、体重、年龄别体重、年龄别身高、能量摄入量、蛋白质摄入量、铁摄入量和营养疾病发生率等方面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结论 当前证据表明,学校早餐在改善儿童营养及健康状况方面与非学校早餐并无明显差异,但能提高儿童出勤率。受纳入研究数量和质量的限制,上述结论尚待更多高质量研究予以验证。
研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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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哮喘运动方案的最佳证据总结
目的 整合儿童支气管哮喘运动方案相关证据,为医护人员指导哮喘患儿进行运动训练提供参考依据。方法 基于“6S”证据资源金字塔模型,系统检索国内外的指南网站、相关专业协会网站及数据库,英文数据库:PubMed、Embase、Web of Science、Cochrane Library;中文数据库: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中国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遴选出符合纳入标准的文献,由课题组2名研究者独立对文献进行质量评价、证据提取和证据整合。结果 共纳入15篇文献,包括2篇指南、9篇系统评价、4篇随机对照试验,从运动评估、运动禁忌证、运动方式、运动时间、运动强度、运动获益、健康教育7个方面整合了20条最佳证据。结论 哮喘患儿进行运动前,应排除有无运动禁忌证,同时由多学科团队对患儿进行评估,并从运动方式、运动时间、运动强度、健康教育方面进行指导,使患儿在药物规范治疗的基础上,结合运动改善哮喘控制水平,提升其生活质量。
研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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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炎平注射液治疗儿童呼吸系统疾病的快速卫生技术评估
目的:快速评估喜炎平注射液治疗儿童呼吸系统疾病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循证证据。方法:通过对万方数据库、中国知网、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Embase、the Cochrane Library和PubMed等网站进行检索,纳入喜炎平注射液治疗儿童呼吸系统疾病的卫生技术评估(HTA)报告、系统评价/Meta分析和药物经济学研究,对纳入的资料进行分析汇总,并对文献及其方法学进行质量评价。结果:共纳入20篇文献,其中15篇为系统评价/Meta分析,5篇为药物经济学研究,未检索到HTA报告。分析结果显示,喜炎平注射液单独或联合西药治疗儿童呼吸系统疾病,在提高总有效率,缩短退热时间,缩短咳嗽、肺部啰音、气促、憋喘、咽痛和鼻塞流涕等临床症状缓解或消失时间,加快炎症吸收(胸部X线检查),降低血清炎症因子水平,缩短住院时间和提高治愈率等方面均有一定作用。同时,喜炎平注射液的不良反应发生率显著低于对照组或与对照组相近。结论:喜炎平注射液治疗儿童呼吸系统疾病,可有效改善相关临床症状。未来可针对该药开展更深入的药物经济学研究和更为规范的临床观察、安全性评价,补充相关用药循证证据。
研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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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对中国儿童青少年认知灵活性影响的Meta分析
目的系统评价体育活动对中国儿童青少年认知灵活性的影响,为中国学校体育和健康教育领域的相关研究工作提供循证依据。方法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维普数据库、万方数据库,Web of ScienceTM核心合集、SPORTDiscus数据库、PubMed数据库、Springer link数据库、Science Direct数据库,收集数据库建库至2021年6月1日的所有文献,共纳入40篇文献。结果纳入文献共包括3 262个研究样本,其中实验组1 674人,对照组1 588人。Meta分析结果显示,文献总效应WMD值为121.11,Z=12.37,95%CI=101.91~140.30(P<0.01);学龄儿童亚分组包括32篇文献,合并效应WMD值为126.05,Z=10.42,95%CI=102.34~149.76(P<0.01);青少年亚分组包括8篇文献,合并效应WMD值为104.00,Z=9.72,95%CI=83.02~124.98(P<0.01),体育活动对中国儿童青少年的认知灵活性具有正向影响。采用Meta回归法对学龄儿童组的异质性来源进行检验,结果显示儿童类型t=12...
研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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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洛芬注射液用于儿童解热镇痛的卫生技术评估
目的评价布洛芬注射液(IVIB)用于儿童解热镇痛的获益与风险,为临床及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循证证据。方法系统检索PubMed、Embase、Cochrane Library、ClinicalTrials. gov、中国知网、万方和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服务系统等中英文数据库,截至2021年2月10日。纳入IVIB用于儿童解热和镇痛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依从性的临床研究,研究类型不限,同时手工检索相关研究的参考文献作为补充。按适应证和对照治疗措施,对结局指标进行定量Meta分析或定性描述性分析。结果初筛获得1430篇研究,最终纳入3篇研究,包括2篇随机对照试验(RCT)和1篇队列研究,RCT的文献质量中等,补充纳入1篇未发表的经济学报告。评估结果显示,有效性方面,在解热方面,IVIB相比对乙酰氨基酚注射液在给药后0~2 h和0~4 h的体温-时间曲线下面积平均下降更显著,但退热时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在镇痛方面,IVIB相比安慰剂可显著降低扁桃体切除术中以芬太尼作为补救性镇痛的注射次数和使用量,但两组患者的疼痛评分、第1次补救性镇痛的时间和住院时长等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安全性方面,IVIB与对乙...
研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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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社会〔20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创新先行先试提出明确要求。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深刻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应对人口老龄化要求更高、任务更重、紧迫性更强,需要鼓励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区域,探索多领域、多维度的系统创新,以点带面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现将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系机制的总体要求 以服务体系、体制机制、要素支持、业态模式、适老环境为重点,结合创新驱动、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要求开展探索,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经验。 争取到2022年在全国发展一批创新活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地区,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经济社会效益俱佳的健康养老产业集群,形成一批特色鲜明、行之有效的创新模式和典型经验,探索一批普遍适用、务实管用的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举措。 二、建立联系机制的工作方案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系统性工程,联系城市要紧扣《规划》内容,既统筹兼顾、综合探索,又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特别要注重盘活存量资源,把推动地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重要建设内容,以点带面更好发挥先行示范作用。 一是促进服务体系创新。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加强地方财政投入保障,实现老年人基本公共服务应保尽保。统筹整合养老服务各类资金渠道,建立健全由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成本分担机制。将养老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并制定“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协调发展,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广覆盖,加强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支持机构养老充分发展,着力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促进医养康养服务在居家、社区、机构深度融合,鼓励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农村互助养老。加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益属性,出台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和轮候制度。健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制度,推动养老服务领域市场化改革,优先支持以公建民营、普惠养老为导向的养老服务项目。有力有序推动地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并制定准入、管理等政策举措。 二是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将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作为体制机制创新的重点内容,根据地理位置、周边配套、基础设施、运营状况等,科学合理设定培训疗养资源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加强转型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主要采取划转整合方式,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整合资源、统筹规划;转型过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依规采取授权经营、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入股)、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养老项目建设。设立专项经费,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同时,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国际合作、扩围企业年金、完善保险等筹资机制、发挥涉老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优待、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构建家庭支持体系等方面,有选择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改革探索。 三是促进要素支持创新。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新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多种方式支持利用存量资源发展养老,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空置公租房、国企物业等无偿或低偿用于养老用途。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并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处置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创新金融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方式,拓宽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渠道,拓展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加快构建为老服务的人力资源队伍,鼓励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扩大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完善养老服务培训体系。提高养老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探索建立对养老从业人员的津补贴和荣誉激励制度。 四是促进业态模式创新。明确养老产业发展总体思路,结合地方产业基础,推动养老产业链延链补链工程,发展壮大养老产业集群,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健康养老产业园区化发展,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养老照护、智慧健康养老以及护理照料、休闲娱乐、文化旅游等老年用品和服务,完善创新设计生态系统,促进用品制造提质升级。大力扶持养老优势企业,推动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推动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互联网+老年健康服务”,支持大型互联网企业导入养老服务和老年健康服务,支持优质养老机构互联网平台化发展,更好发挥信息科技赋能作用。促进养老产业与教育培训、健康、体育、文化、旅游、家政等幸福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旅居养老目的地。 五是促进适老环境创新。充分考虑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对城乡老旧小区、老旧楼房以及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等设施设备进行适老化改造,加强宜居环境建设,大力建设老年友好型社区。补足配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基层老龄工作队伍,为老年人在社区就近就便养老提供软硬件支撑。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开展以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居家社区探访。大力发展老年大学,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文体活动。积极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孝亲敬老主题教育活动,形成老年人、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联系机制的工作安排 重点联系城市工作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推进。 (一)时间和范围。重点联系城市工作分阶段实施,以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为单位开展。未来根据工作进展和行业发展侧重,适时调整下阶段任务安排。 (二)确定重点联系城市的主要条件。重点联系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重点联系城市工作;二是具有与承担重点联系城市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相关部门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三是能形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四是具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构建老年友好型城市的基础。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人口老龄化发展现状及趋势,积极组织基础条件好、改革意愿强、发展潜力大、特色较鲜明的地区进行申报。每个省(区、市)报送时原则上应包含不同层级。 (三)工作方案制定。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指导重点联系城市拟定具体的建设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重点联系城市背景、工作思路及目标、工作内容、方法步骤、预期效果、保障措施等。方案要思路清晰、定位合理、目标明确、成果具体,突出地方代表性,突出改革创新意识,一般应在服务体系创新、业态模式创新、要素支持创新、适老环境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全面开展,也可选择部分建设任务重点推进,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增加其他内容。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将重点联系城市名单及工作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21年2月2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统筹考虑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城市,确定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四)组织实施。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与重点联系城市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领域的长期联系机制,推动应对人口老龄化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适时开展年度进展及成果通报交流。推动探索成果转化利用,为国家层面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促进龙头企业和重点联系城市项目“结对子”,提升当地涉老领域的产业化水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联系城市建设工作,建立与相关部门、城市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把握工作进度、保证工作质量,推进重点联系城市建设有序开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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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妇幼健康文化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推进妇幼健康文化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函〔2021〕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大力弘扬妇幼健康文化,提升妇幼健康队伍凝聚力,树立妇幼健康行业良好形象,推进妇幼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推进妇幼健康文化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7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推进妇幼健康文化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5年) 妇幼健康文化是在妇幼健康事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广泛凝聚、激励全国妇幼健康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促进妇幼健康的精神力量,是卫生健康文化的重要内容。为推动妇幼健康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行业、服务社会、展示形象的作用,促进妇幼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建引领,为树立妇幼健康行业良好形象、推进妇幼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一)宣传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适应妇女儿童健康需求、符合妇幼健康事业发展规律、反映妇幼健康特色的以“爱佑新生、心系妇幼”为核心的妇幼健康行业文化。 (二)遴选一批妇幼健康文化特色单位,搭建妇幼健康文化交流平台;营造全国妇幼健康系统蓬勃向上、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锤炼奋发有为、争创一流的人员队伍;塑造护佑妇幼健康的行业形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妇幼健康事业、关爱妇女儿童健康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措施 (一)坚持妇幼健康文化建设正确方向。坚持强化理论武装,推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常态化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把妇幼健康行业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使命引领,牢记妇幼健康工作者“一切为了妇女儿童健康”的初心和使命,落实健康中国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推进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大力普及妇幼健康知识,积极参与医改。坚持底线思维,落实落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二)培育妇幼健康文化价值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坚持公益性,积极承担妇幼健康对口支援、援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扶贫、志愿服务和慈善活动,强化价值引领,发挥社会效益,展现社会担当。牢固确立正确的办院宗旨、核心理念、战略目标,以院徽、院训、院歌、院史等文化载体为抓手,丰富妇幼健康事业文化内涵,激发广大妇幼健康工作者责任感。 (三)优化妇幼健康服务模式。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树立“大妇幼、大健康”发展理念,坚持“防治结合”,加强健康教育,努力创新生育全程服务模式,为妇女儿童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健康服务。按照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原则,优化整合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大力推进妇幼保健学科建设,围绕妇幼健康需求,延长拓宽妇幼健康服务链条,提供安全、便捷、温馨、优质的妇幼健康特色服务,提升就诊体验和满意度。 (四)改善妇幼健康服务环境。根据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建设服务环境,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环境布置要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要求,注重人文关怀,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着重体现积极向上的时代特征和温馨活泼的妇幼特色。以服务对象为中心明确功能分区,科学组织健康人群流线和病患流线。根据孕妇、母婴、儿童等特殊需要,鼓励设置孕妇休息设施、哺乳室、儿童活动区等,提供专用电梯、便捷停车等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妇幼健康”,推动智慧医疗机构建设,使就诊流程更便捷,服务流程更高效。 (五)凝聚妇幼健康行业向心力。加强妇幼健康行业作风建设,认真梳理妇幼健康行业和机构管理存在的利益点、风险点,对核心部门、关键环节和相关人员要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风险防控,严防系统性风险发生。倡导以“善、和、美”为特点的妇幼健康内涵文化。积极争取行业协会学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作用,增强凝聚力和归属感。健全妇幼健康专业人员培养机制,开展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弘扬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创造幸福的风尚。深入挖掘妇幼健康发展历史,培育妇幼健康工作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六)塑造妇幼健康文化品牌。发挥妇幼健康行业历史传承和发展优势,鼓励地方结合实践经验和特色,打造妇幼健康优质品牌,打造妇幼健康闪亮名片。积极发展妇幼保健特色专科,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依从性、认可度;培育妇幼健康名医名师,树立一批可敬可信可学的行业榜样楷模。注重总结、挖掘、推出典型案例、典型事迹、典型人物,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用正能量鼓舞人,用好故事感染人。鼓励创新妇幼健康相关文化品牌、特色栏目,提升妇幼健康事业社会影响力。 (七)全面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党的建设。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党对妇幼保健机构的领导,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党委领导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对妇幼健康文化的引领作用,将文化建设纳入妇幼保健机构发展战略规划,融入妇幼健康管理服务,举旗帜、聚人心、育新人、展形象,推动妇幼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妇幼健康文化建设的领导统筹,各地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妇幼健康文化建设的具体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妇幼健康文化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该项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文化建设与妇幼健康业务工作相互融合,成为抓改革、促提升的有力抓手。 (二)坚持因地制宜。各地在探索妇幼健康文化建设中,要在把握总体要求基础上,注重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精准施策。要尊重当地习俗,结合地域特色,让妇幼健康文化阵地硬起来、特色亮起来、人气旺起来、机制活起来、宣传响起来,形成妇幼健康文化百花齐放的生动局面。 (三)强化示范引领。引导各地积极培育、打造妇幼健康文化特色品牌,树立妇幼健康文化建设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广泛宣传推广,促进相互学习交流,以点带面,以文化建设凝聚推动妇幼健康事业蓬勃发展的磅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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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社会〔2021〕1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寄托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事关广大儿童成长发展和美好未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让儿童成长得更好,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从儿童视角出发,以儿童需求为导向,以儿童更好成长为目标,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让广大儿童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儿童优先,普惠共享。坚持公共事业优先规划、公共资源优先配置、公共服务优先保障,推动儿童优先原则融入社会政策。坚持公益普惠导向,扩大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让广大适龄儿童享有公平、便利、安全的服务。 ——中国特色,开放包容。立足国情和发展实际,促进儿童参与,探索中国特色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路径模式。结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持世界眼光,借鉴有益经验,强化交流互鉴,以儿童友好促进民心相通。 ——因地制宜,探索创新。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资源禀赋特点,因城施策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建设模式经验,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多元参与,凝聚合力。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儿童工作“一盘棋”理念,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多领域、多部门工作协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合力。 (三)建设目标 到2025年,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儿童友好要求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展望到2035年,预计全国百万以上人口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超过50%,100个左右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识,儿童友好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和全民自觉,广大儿童享有更加美好的生活。 二、推进社会政策友好,推动全社会践行儿童友好理念 (四)推动儿童优先发展。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考虑儿童需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儿童需要。健全推进儿童优先发展工作协调机制,重点在政策协调、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等方面形成合力。在城市发展重大规划、政策、项目决策中引入儿童影响评价。探索应用数字化手段创新儿童工作方式方法。 (五)城市规划建设体现儿童视角。引入“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推进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制定城市各类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空间设计,推进城市建设适应儿童身心发展,满足儿童服务和活动需求。 (六)推动儿童全方位参与融入城市社会生活。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畅通儿童参与渠道,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事先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在制定社会政策、发展公共服务中尊重儿童的独立人格,全面保障儿童在社会生活、社区发展、家庭事务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 (七)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致力儿童发展。坚持以普惠为导向,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整合全社会资源增进儿童福祉。积极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和志愿者队伍,发展儿童公益慈善事业。 三、推进公共服务友好,充分满足儿童成长发展需要 (八)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等提供普惠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制度,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九)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普及普惠水平,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补齐资源短板,提高保教质量。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精准做好控辍保学,保障流动儿童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加强特殊教育资源建设,“一人一案”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提高学校课堂教学质量,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开展儿童友好学校建设。 (十)加强儿童健康保障。关注生命早期1000天健康保障,加强婚前、孕前、孕产期保健和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推进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母乳喂养促进行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建设母婴友好医院。建设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做好儿童健康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和防治龋齿,降低近视及肥胖发生率。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开展儿童生命教育、性教育,培养珍爱生命意识,提升自我情绪调适能力。 (十一)服务儿童看病就医和医疗保障。以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儿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重点,以儿科和儿童保健科为支撑,加强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优质诊疗服务。加强新生儿科等儿科医师培训,完善相关人才发展激励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 (十二)丰富儿童文体服务供给。合理规划文体设施布局和功能,推进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向儿童免费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向儿童低收费或免费开放,组织面向儿童的阅读推广、文艺演出、展览游览等活动。制修订面向儿童的体育设施器材等标准,加强儿童体质监测,丰富儿童体育赛事活动,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四、推进权利保障友好,完善公益普惠儿童福利体系 (十三)关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深化孤儿助医助学项目,探索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医助学,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完善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推进实施收养评估制度。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支持建造家庭式居所,推广家庭式养育模式。 (十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协同推进儿童残疾预防、早期筛查、诊疗康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及年龄范围,提高救助标准,鼓励公办机构开展康复业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十五)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信息台账,落实定期上门查访,加大对困难家庭的重病、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力度。落实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分类救助。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五、推进成长空间友好,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和服务效能 (十六)推进城市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加强城市街区、社区、道路以及学校、医院、公园、公共图书馆、体育场所、绿地、公共交通等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儿化改造。建设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和标识标牌系统,推动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儿童厕位及洗手池、儿童休息活动区等。加强儿童友好街区建设。 (十七)改善儿童安全出行体验。完善慢行交通体系,加强人行道、自行车道规划建设,优化校园周边步行线路规划和人行设施,保障儿童出行安全。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过街无障碍设施。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儿童安全出行能力。 (十八)拓展儿童人文参与空间。拓展儿童阅读空间,在公共图书馆设置儿童阅览区,鼓励设置少儿图书馆,提供适宜残疾儿童的阅读资源,开展儿童友好图书馆建设。扩充儿童美育资源,鼓励学校与美术馆、博物馆、音乐厅等共建校外教育基地。增加儿童校外活动空间,加强儿童劳动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 (十九)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建设社区儿童之家等公共空间,为儿童提供文体活动和阅读娱乐场所。增加社区儿童“微空间”,鼓励社区打造儿童“游戏角落”,提供适龄儿童步行路径和探索空间,合理增设室内外安全游戏活动设施。 (二十)开展儿童友好自然生态建设。建设健康生态环境,推动开展城市儿童活动空间生态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评价。推动建设具备科普、体验等多功能的自然教育基地。开展儿童友好公园建设,推进城市和郊野公园设置游戏区域和游憩设施,合理改造利用绿地,增加儿童户外活动空间。 (二十一)提升灾害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推动落实儿童密集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应对各类灾害事故风险。强化防灾减灾安全教育,增强儿童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储备面向儿童需求的重要应急物资。 六、推进发展环境友好,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社会环境 (二十二)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体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建立良好亲子关系,培养儿童良好思想品行和生活习惯。 (二十三)培养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鼓励创作符合儿童特点的优秀文化产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进课堂活动,深入开展共青团、少先队实践活动。普及发展青少年健身运动,让更多儿童经常性参与体育锻炼。 (二十四)持续净化网络环境。加强网络环境保护,聚焦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儿童上网重点环节和应用,及时发现处置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儿童用户量集中的网络平台日常监管,规范涉儿童相关网站管理,压实互联网企业维护网络环境责任。 (二十五)筑牢安全发展屏障。开展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深化少年警校建设,推进“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加强校园、校舍和校车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保障在校学生安全营养用餐。强化儿童用品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十六)防止儿童意外和人身伤害。健全儿童交通、溺水、跌落、烧烫伤、中毒等重点易发意外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做好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有效防范性侵、家暴事件,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儿童失踪案事件,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 (二十七)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推进实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 七、组织实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统筹协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认定、评估、监测等机制,研究儿童友好城市认定办法。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开展相关领域儿童友好行动,制定标准体系或建设指南。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城市政府履行建设主体责任,整体制定落实建设方案。 (二十九)完善政策支持。中央财政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予以积极支持。对价格普惠且具有一定收益的儿童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地方要统筹中央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强化政策支持。强化公益普惠类儿童服务项目规划用地保障。鼓励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租金减免等方式发展普惠性儿童服务。 (三十)分批推进建设。制定实施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行动方案,支持有建设意愿、基础较好的城市先行探索,分批分期滚动推进实施。对于不具备整体建设条件的城市,鼓励从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起步,以点带面夯实基础。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城市命名为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发起“一带一路”儿童友好城市联盟。 (三十一)加强监测评估。组织制定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开展儿童友好建设的城市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儿童数据信息,对本地方儿童发展整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探索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标准和分领域建设指南,开展建设情况评估。 (三十二)强化宣传交流。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把儿童友好的理念向全社会推广。总结国内城市建设经验,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借鉴国际有益做法,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全面提升中国儿童友好城市国际影响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林草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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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1〕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人口服务体系,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了《“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6月17日 附件: 《“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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