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联盟

国家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联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创新,突破产业发展瓶颈,有效促进我国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的技术攀升和协同创新发展。

第二条 国家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联盟是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领域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金融机构等单位自愿发起组建,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合作组织。

第三条 整合联盟内成员的技术、专业、人才等资源,构建产业协同创新体系,协力研究解决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 产业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和关键性、前沿性技术难题,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四条 联盟设立联盟成员大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五条 联盟成员大会为联盟的决策机构。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执委会负责联盟的全面工作。 专家委员会依托中国海洋学会海洋生物专业委员会, 负责为联盟的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等进行指导帮助, 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并结合联盟工作开展相关活动。联盟秘书处为联盟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联盟工作机制

第七条 联盟成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执委会牵头召集,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成员大会职权包括:

(一) 审议联盟执委会名单; (二) 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联盟的变更、终止和解散;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执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职权包括:

(一) 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二) 审议联盟章程; (三) 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议下一届执委会轮值主席; (五) 审议联盟成员的加入与退出申请; (六)审议决定执委会名单变更; (七)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第九条 执委会推选产生当值主席单位一名,副主席单位二名,并实行轮值制度,当值轮值期为一个自然年度。 届满前一季度由当值主席推荐下一届轮值主席/副主席并报执委会研究确定。执委会当值主席/副主席单位职责包括:

(一) 在当值期内主持联盟工作; (二) 制定联盟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积极搭建平台,加强联盟成员联系,当值期内至少组织开展3次交流活动; (四) 推荐下一届轮值主席; (五) 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第十条 联盟秘书处为联盟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于3 名执委会当值主席/副主席所在单位。联盟秘书处设有具体联络办事处, 挂靠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联盟秘书处职责:

(一) 执行执委会会议的决议; (二) 发展联盟成员,受理审核加入和退出申请; (三) 联系对接各联盟成员单位; (四) 负责联盟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联盟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 与联盟秘书处的工作联系。

第四章 联盟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 联盟重点工作包括:

(一) 加强产业联盟单位的规范自律。联盟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认真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并通过资源整合与规范自律,共同促进联盟的健康发展。 (二) 加强联盟单位间的信息沟通。联盟成员单位可通过论坛会议、行业展会和培训等多种线上与线下的形式实现 共同发展与资源共享的信息经验交流。 (三) 推动联盟单位间的资源共享。联盟成员单位通过整合海洋生物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生产研发设备设施、 基础资源库、融资渠道、开放式培训等综合资源,并以优惠条件实现双方及多方资源的共享,共同推动相关技术协同创新。 推动搭建共享服务平台网络,建立资源保藏库、专家库、成果库、需求库等共享体系,具备技术服务、成果评估、科企资 对接等多元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协同化模式和市场化机制帮助企业解决技术、设备、专家、资金、政策等创新痛点问题。 (四) 引领行业标准制定。联合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保护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海洋生物产业联盟等, 强化联盟内部合作,鼓励重点企业牵头制定海洋生物产业细分领域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等,发挥联盟在产业技术创新中的引领作用。 (五)提供政策建议与咨询。建设高水平专业化智库团队,开展广泛而深入的调研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高质量咨询服务, 为产业发展提供前瞻性发展思路。

第五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海洋药物和生物制 品产业有关的涉海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承认国家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联盟章程,愿意参加联盟工作和活动, 均可申请加入联盟。第十四条 成员加入程序 联盟组建初期邀请致力于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技术创新、研发、生产、 制造、服务的涉海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自愿加入,后期由单位自愿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由联盟秘书处报执委会审核批准后加入。

第十五条 成员权利

(一) 参加联盟的会议、论坛等交流研讨活动; (二) 享受联盟提供的信息、政策、数据等共享资源; (三) 优先承接联盟承担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 优先享用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共享资源; (五) 优先参与制定海洋生物产业细分领域相关标准,发挥技术创新引领作用; (六)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六条 成员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联盟章程、制度和相关协议,执行联盟决议,保守联盟秘密; (二) 积极参加联盟活动,积极参与技术开发、推广、合作应用及产业化,为联盟发展建言献策; (三) 宣传联盟宗旨,维护联盟形象,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的各项工作; (四) 成员单位应有相对固定的联盟工作负责人员; (五) 鼓励成员单位在联盟活动中承担更多义务,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等工作; (六) 诚实守信,维护联盟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 成员退出与除名

(一) 成员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执委会审议同意后退出。 (二)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影响联盟运行,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经常性不履行成员义务、 不参加联盟活动,或损害联盟利益和声誉,或有重大不良记录,或拒绝履行联盟决议、管理制度的, 可经联盟秘书处报联盟执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章 联盟经费

第十八条 联盟以为成员单位服务为宗旨,不对成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于政府购买服务费、商业性服务费、联盟成员自筹经费、企业赞助费、政府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用于秘书处运行,包括日常管理、组织会议、开展活动、聘用人员工资等,联盟经费的使用管理接受联盟执委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联盟执委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联盟执委会会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