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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研究了紧急情况下国家主导的打击措施如何影响企业行为。通过将为应对中国空气质量危机而向城市集中派遣环境检查员的时间与对煤电厂污染的高频观测联系起来,我们发现,在检查期间,主要空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的浓度平均下降了25-27%,但在打击结束后又恢复到以前的水平。工厂对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的问责会影响检查后减少的持续时间。允许公民在镇压期间对污染工厂提出投诉并不能提高长期有效性:基线的高污染并不能预测投诉,投诉也不能延长污染减少。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打击可能会促进国家层级、企业和公民之间的信息传递,而不会实现永久的绩效改善。

    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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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的管道建设是州法律与土著人民之间冲突的根源,土著人民试图根据自己的法律制度制定应对环境挑战的解决方案。有两个例子特别说明了州法律和土著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在管道开发的背景下发挥作用:跨山管道扩建和沿海天然气管道显示了土著法律秩序如何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或在决策过程中被最小化。然而,在展示当前方法的局限性时,这些项目也提供了国家和土著法律制度共存的替代可能性。,跨山管道扩建过程代表了就影响原住民权利的资源开发进行协商的义务的高端。在国家能源委员会(NEB)建议并获得联邦政府批准这一价值数十亿美元的项目后,一些土著国家对该项目提出质疑,理由是王室的咨询和住宿不足。Tsleil Waututh等人在联邦上诉法院(FCA)胜诉,导致该项目被叫停。,FCA强调了在协商过程中进行对话的重要性。联邦政府仅仅听取土著人民的关切是不够的,它需要就这些关切进行对话,并通过其行动证明项目的规划和执行考虑到了这些关切。这是一个强有力的咨询概念,不仅仅是寻求信息。,该决定的最后一段预示了答案。在那里,法院认为,“简短而有效”的协商过程将使该项目得以进行。该程序不要求土著人民批准该项目,只要求征求他们的意见。土著法律可能会拒绝该项目,因此被排除在该过程之外。如果结果与州法律达成的结果不同,土著法律无法确定结果。,面对土著人的反对,王室可以单方面采取行动,这一假设决定了协商的义务。如果土著人民根据自己的法律决定一个项目不能继续进行,那么强加的法律等级就会立即显现出来:在土著法律可能对环境危害作出回应的范围内,这些保护的范围受到州法律的限制。虽然Tsleil Waututh等人赢得了这一决定,但该决定清楚地表明,无论土著各方是否同意,进一步的协商都可能允许项目继续进行。,截至本文撰写之时,该项目已获得国家环境局的重新批准,联邦政府尚未完成新的咨询工作。虽然随后的努力可能会让法院满意,但有强有力的迹象表明,这些努力可能不会让土著当事人满意。然后会发生什么?如果第一民族以协商不充分为由对重新批准提出质疑,法院驳回了他们的索赔,该项目可能会继续进行。然后,国家可能会通过提出侵权索赔来阻止该项目。尽管在所主张的权利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产生了协商义务,从而消除了对所争论的权利范围进行司法确定的必要性,但在对其协商义务不利的裁决之后,第一民族仍可以指控其权利受到侵犯。,提出侵权索赔的第一步是证明有关权利的存在。这需要满足范德皮特测试,该测试因在欧洲接触时将原住民权利与原住民文化特征联系在一起而受到严厉批评。具体来说,测试要求在接触时证明特定活动是相关群体“独特文化的组成部分”。这是一个繁重而昂贵的负担。如果可以证明侵犯了一项权利,那么官方可以根据最低限度的损害测试来证明侵犯是正当的。,Sparrow和Van der Peet框架下的假设是,即使在权利确立的情况下,国家仍有权单方面采取行动。虽然这一概念在实践中很少得到支持,但基本假设形成了一个预先确定结果的协商框架。一旦咨询的程序要求得到满足,项目“将被建造”。这给寻求通过自己的法律制度或1982年《宪法》第35条规定的权利来应对环境挑战的土著人民带来了巨大挑战。Wet‘suwet’en和沿海天然气管道的经验为这个问题提供了另一个有利的视角。,计划中的沿海天然气管道将把天然气从道森溪输送到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基蒂马特。2019年1月,Wet‘suwet’en人被强行从管道路径上赶走。这场冲突从两个方面显示了土著法律的错位。第一个是传统治理机构被强加的《印度法案》治理所取代。第二个是强加一种权利制度,在通过原住民所有权分析在法庭上得到证明之前,将原住民的保有权和管辖权模式排除在外。,将这一点与Tsilqot'in的情况进行比较可以进一步澄清。Tsilhqot'in在2014年收到了原住民所有权的声明。SCC认为,在已经确立所有权的地方,在任何开发项目推进之前,都需要原住民的同意。虽然这种同意仍然可以通过证明侵权行为的正当性来绕过,但所提供的保护是实质性的。与Wet‘suwet’en的情况相比,他们被军事化的警察强行赶出自己的领土。在讨论土著人解决环境危害的法律解决方案的背景下,以及在《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实施过程中,这种反差是惊人的。如果加拿大法律承认所有权权益(其本身定义),则可以为土著法律的适用创造空间。但是,在加拿大法律尚未承认权利或所有权的情况下,加拿大法律明确适用。就Wet‘suwet’en地区的管道而言,该法律将相关土地定义为国有土地,确定不存在需要考虑的相关既定权利,并行使国家权力推动有争议的项目通过。同样,可以看到法律制度的等级制度。,上述例子说明了加拿大当代州法律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排除土著法律秩序的一些方式,以及土著对环境挑战的解决方案。在某种程度上,土著法律偏离了国家选择的道路,它只是被绕过了。然而,这些例子也表明了其他可能性的存在。,在Trans Mountain的决定中,FCA表示,土著环境评估可以提供咨询义务框架下的住宿大纲。正如Sharon Mascher在本系列中所讨论的那样,这将为土著法律的表达提供一个影响决策过程的途径。Wet‘suwet’en的情况说明了原住民所有权学说的潜力。通过承认传统治理机构是所有权持有人,法院为承认传统领土上这些群体的管辖权打开了大门。然而,要实现这些乐观的愿景,就需要进行根本性的转变。在每一种情况下,国家单方面行动的权力都不能继续形成法律学说。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学说继续受到国家可以单方面行动的假设的影响,所暗示的转型可能性仍将是潜在的,土著人民根据自己的法律传统制定环境挑战解决方案的能力仍将受到国家的限制。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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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改革的特点或产业结构的其他要素为执行市场规则提供了空间,那么在以纵向一体化垄断和公有制为特征的电力供应行业引入市场规则就不会注定失败。法国ESI在公共垄断中的组织深深植根于法国的制度特点。因此,根据欧洲电力市场自由化法的规定,2000年2月通过的初步改革只引入了受监管的第三方接入电网的规定,而没有对输电系统运营商进行法律分离,也没有建立电力交易所。但这创造了监管变化的动力,使批发市场和工业客户细分市场能够形成有效的竞争。本文分析了政府保护国家冠军EDF的目标如何产生两种矛盾的影响

    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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